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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联合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联合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办事细则,另发补充规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常委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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