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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主席、副主席(含常委)、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秘书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工作,听取汇报;
(四)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联合会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常委会聘请对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三十条 联合会设特邀副主席一职。由常委会聘请长期支持体育舞蹈运动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士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下设职业体育舞蹈分会、交谊舞专业委员会、竞赛委员会、教育委员会、产业开发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宣传推广委员会、社会舞蹈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各专项委员会是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二-三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副主任为联合会当然委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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