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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会员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体育舞蹈协会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体育舞蹈团体组织以及与体育舞蹈运动相关的企业申请入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秘书处,经批准后,成为专业团体会员。
(五)对中国体育舞蹈或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报请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成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区域团体会员的权利:
1、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3、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联合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7、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体育舞蹈工作的权利;
8、有申请举办(或承办)联合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9、有为体育舞蹈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二)专业团体会员的权利
1、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3、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有申请承办联合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7、有为体育舞蹈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8、从事体育舞蹈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维护和协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优先参加联合会举办体育舞蹈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区域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2、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3、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时向联合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自觉接受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7、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体育舞蹈活动;
8、积极支持和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9、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10、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体育舞蹈运动水平,加强与联合会中其他团体会员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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