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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2、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3、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在本地或本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体育舞蹈运动;
7、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并为其做好服务工作;
8、重德守纪,认真维护联合会及各级钓鱼组织的团结。
(三)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2、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3、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关心和支持体育舞蹈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体育舞蹈活动;
7、积极维护联合会及各级体育舞蹈组织的团结和体育舞蹈运动的声誉;
8、积极支持和资助中国体育舞蹈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各代表由团体会员推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领导机构;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届。
第十八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部分省市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必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可当选。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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