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 同场锦标赛中任何阶段,每团队最多可替换四位成员。
包含进场和退场时间,每团队演出不超过六分钟。在六分钟内最多四分半钟的评分时
段的起始应有很清楚的形式来识别判断。未合乎该项规定的团队,裁判长可取消其参赛
资格。
14.9 应遴聘有队型舞经验者担任裁判员。应聘请七名以上不同国籍之裁判员参予。
14.10 应使用录音带或其它音响系统。
14.11 必须公平安排每团队有足够同样时间数、场地并使用音乐进行彩排预演。
14.12 必须指派裁判长(无评分权)。
裁判长必须参与彩排预演,并对违反规定的团队提出警告。如竞赛中有团队违反
规定,裁判长与裁判们商议後,可取消该团队参赛资格之权利。
正式竞赛与彩排预演的舞序与音乐应相同。
竞赛中不得更换服装。
14.13 参赛队伍超过五队时必须进行第二轮比赛。
规则15 执行委员会的权力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由执行委员会裁决。
规则16 本规则的适用
国家会员国协会有责任在所属国度内,遵照总会竞赛规则,并依据总会竞赛
规则订定指导方针。
附录一
规则8 费用之补助
在所有总会主导的竞赛,选手、裁判长、裁判员的最低额度的补助费用,由执行委员
会决定。应事先告知会员协会。
8.1 裁判长和裁判员
交通费:头等舱火车来回票,或最高额折合2,000瑞士法朗流通货币的飞机票,惟必
须运用周末之有利费率或同类之¤目表。
住宿费:两夜住宿并附早餐的旅馆。
零用金:50瑞士法朗。
8.2 参赛选手(系指规则5之1、2、3、5、7、8之竞赛)
交通费:不强制提供补助费用。
主办单位可自行考量是否补助费用。
住宿费:两夜住宿并附早餐的旅馆。
必须给付每一对选手100瑞士法朗之零用金。
8.3 队型舞竞赛(系指规则5之1、2之竞赛)
交通费:不强制提供补助费用。主办单位可自行考量是否补助费用。
住宿费:必须提供每一队两夜旅馆住宿并附早餐。(每队最多以二十人计算)。
国际邀请赛(系指规则5之6之竞赛)
参加队伍的补助费用应由各会员协会协议约定之。
世界排名赛(系指规则5之4b)、c)、d)之竞赛)
交通费:不强制提供补助费用。主办单位可自行考量是否补助费用。
住宿费:参赛选手自理。主办单位亦可自行决定给付住宿。
报名费:筹办单位最高可收取每对折合40瑞士法朗之报名费。
超级世界杯(系指规则5之4a之竞赛)
参加队伍的补助费用由各会员协会协议。
国际团队赛(系指规则5之9之竞赛)
参加团队的补助费用由各会员协会自行协议。
附录二 裁判规则
1 依据竞赛规则5之1、2、3、4、7、8和10,国际竞赛赛程至少包括初赛、准决赛和
决赛。准决赛必须分成两个梯次比赛,决赛时应公开评分。
2 世界锦标赛、洲际锦标赛和世界排名积分赛,如有24对以上之选手参赛,在初赛时
采双淘汰制(Re-danceSystem),此两回合资格初赛可让每对选手有二次的机会,双淘
汰之参赛队数应由裁判长决定之。
3 在决赛之前的复赛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选手要进入下一回合的比赛。本条款不适用
於世界排名赛。
4 国际十项舞全能锦标赛包括预赛、复赛、准决赛和决赛,上述第三款不适用於本条
款。
5 决赛时裁判员须判定选手名次,『1』是代表第一名的成绩,必须分出高下,不可
有同名次之事件发生。
6 依据竞赛规则5之1、2、3、4、7、8和10,国际赛仅能有六对选手进入决赛,如果
有六对以上之选手具备资格,则由大会裁判长来决定参加决赛的对数。
7 总会采用「运动舞蹈计分法」(IDSF-SkatingSystem)计算成绩。依据竞赛规则5
之1、2、3.4、7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