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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外语和论文考核要求:仅针对国家级(A、B、C 等)教练员(教师)的考核。具体要求:国家级 (A、B、C等)教练员(教师)必须说出每个规定动作的英文术语。英语的熟练程度将会成为A、B、C、三等定级的分数之一。
第六章 审 批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可根据申报的情况按《管理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由体育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级教练员(教师)评审委员会人数为7-11人[评审员来自教练员(教师) 委员会],一、二、三级教练员(教师)评审委员会人数为5-7人。如有国际考官资格的评审员,则只需其本人一人进行技术和理论考核,外加监考官。
第二十三条 有关国家级教练员(教师)的A、B、C三等级的划分,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监考官、主考官等依据考试的技术表演、教学实践、理论知识问答、英语、书面考试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确定级别。平均分76分-79分,技术表演不低于70分者为C级;平均分为80-86分,技术表演分不低于78分者为B级,平均分为 86 分以上,技术表演分不低于80分者为A级(技术表演的评判方法参照裁判法,问题回答、教学 实践、英语书面考试的评判标准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国家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地方体育舞蹈协会负责一、二、三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专业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国家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一、二、三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证书、证章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分级进行日常管理,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对从业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做好教练员(教师)的表彰、奖惩、晋级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优秀教练员(教师)的考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学生(包括本人)参赛成绩,技术等级推行、体育舞蹈的科研、完成协会指派任务的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应按《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主管部门的委托积极开展体育舞蹈的各项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并接受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练员(教师)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及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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