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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体育舞蹈运动的开展,加强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和社体中心有关体育舞蹈运动的管理条例,结合体育舞蹈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教练员(教师)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教练员(教师)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等级设国家级(国家级中又分国家A、B、C三等)、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三条 《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部署指导下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及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管理下,成立教练员(教师)委员会。教练员(教师)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任免。 每五年根据其在教练员(教师)委员会所做的成绩进行换届。
第五条 教练员(教师)委员会委员资格:教练员(教师)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国际级、国家级教练员(教师)和职业组既参加国内外比赛又长期坚持教学训练的成员。所有教练员(教师)委员会成员必须热爱体育舞蹈教育事业,愿意进行体育舞蹈多方面科研,能认真完成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所指派的任务。
第六条 教练员(教师)委员会在执行《管理办法》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国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发展规划
(二) 负责制定体育舞蹈专业技术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 负责制定体育舞蹈多年训练的计划纲要
(四) 负责制定和修改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五)负责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培训、考核、评审和其它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技术等级的金星二级进行定期的修改和编排
(七) 负责举办全国优秀教练员(教师)的交流会(可利用全国大规模比赛期间进行或按行政区域进行分片交流,然后汇总)
(八)负责指导地方对一级和一级以下的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体育舞蹈一级和一级以下的教练员(教师)发展计划
(二) 负责体育舞蹈一级和一级以下教练员(教师)的培训、考核、审批及其它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荐和申报体育舞蹈国家级教练员(教师)的人选名单和材料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体育舞蹈联合会(未成立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地区可委托相关部门代行职能,下同)负责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 的管理工作,并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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