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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创舞蹈知识(一)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 2012-6-19 17:20:00 点击:

对待“创作”,尤其是具有精神价值的“创作”,习习历来是严肃对待的,下面就舞蹈创作谈谈个人看法:

编创舞蹈有“整理”、“加工”、“移植”、“改编”、“原创”等“舞蹈编排”和“舞蹈创作”的多个层面。比如有“把民间舞蹈、风俗舞蹈和传统仪式的舞蹈进行加工或整理”、“根据某人的原作改编”、“新编神话舞剧或新编民间传说舞剧”、“根据某小说、某剧本改编”、“原创舞剧”等。吴晓邦在80年代明确指出了作为编舞方法的“编导法”(意为编排)与“创作法”的区别,他认为,“编导法给予编导的创作天地是狭小的,基本上不能逃出固有的模式及传统的束缚;舞蹈创作法的形成在世界上也只有五十年的历史,是随现代舞蹈的形成而得来的。”“创造法强调创造性为主并非继承性为主”,虽然两种方法“没有什么矛盾和相互排斥的必要”,但应鼓励使用“创作法”[1]。
笔者从以下三方面来解读舞蹈创作的精神实质。其一,来看舞蹈作为一门“创作艺术”的核心。作为一种编舞方法,“舞蹈创作”不同于一般的舞蹈编排;作为舞蹈创作的主体——“舞蹈编导”也不同于舞蹈编排者。“创作(法)”和“编导”都是极为强调创造力和创新精神的词汇。对于“创作”,吴晓邦作出了解释:“从生活出发,有新的社会生活内容的舞蹈作品,如果从内容到形式都比较统一,而且又是前所未有的,能够反映一个时代精神的新作,就可以称为创作。这是一个非常光荣的称号,因为它标志着新的创造,系他人所不能代替的。”[2]有学者认为,“在我国长时期强调和使用“编导”这一概念的情况下,吴老师提出强调创作法,实际上是大力提倡创造性”[3]。“大凡优秀的舞蹈编导均身兼舞蹈情节或者情绪走向的设计者、编舞者和导演三种‘角色’,三者都包括在舞蹈编导这个概念之中,如果舞蹈编导缺少上述三种品质中的某一种,他就不可能成为一位舞蹈的创作者。”[4]可见,舞蹈编导“编”和“导”的功能都不能被随意忽视。而且舞蹈创作的主体——“编导”这个称谓,还有两层意义。表层意义是“动词”,表示正在从事创作工作的人——剧组解散后,别人不会再叫他“编导”;深层意义是“名词”,是以自我为主体的创作逐渐从一种需要转变为生活方式(而不仅仅是一种谋生手段),表示作为艺术家的一种长期甚至终身称谓。“编导”这个词隐喻着创造力,还包含着个性特征、审美倾向和人格魅力等。而所谓“第几代编导”、“编导的类群划分”,应是后者的概念。中国舞蹈在20世纪发生的变化正折射出这个词汇的精神内涵,因为这是一种性质上的变化。随着我们这个时代越来越注重舞蹈作品的个性化特征和时代特色,我们要不断强调作为方法的“创作”和作为创作主体的“编导”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这是“核心”。
其二,来看舞蹈作为一门“创作艺术”的衡量角度。封建制度下,帝王曾对舞蹈的发展起了明显的生态作用[5]。学者指出,中国历史进程中的演艺观念,常常在“仪式化”和“游戏感”中徘徊[6],不是作为政教工具的“媚权”(雅乐),就是作为享乐工具的“媚俗”(宴飨)。国外的学者也有类似的说法,按照科林伍德的看法,直到20世纪和现代舞崛起之前,舞蹈主要分为两类:巫术舞蹈和娱乐舞蹈。美学家们也很少重视舞蹈这种艺术形式[7]。20世纪后,舞蹈的境遇发生了扭转,舞蹈日益成为一门创作艺术。在西方,现代舞的诞生使得学者们一方面开始从哲学的高度来认识舞蹈;另一方面,还有舞蹈家直接将舞蹈及其手段——人体动作作为其理论源泉,代表人物是拉班。20世纪30年代以后,英文中“Choreography”一词逐渐普及,它也不是指一般的舞蹈“编排者”,而是包含有组织、创作之意的“舞蹈编导”。可见随着舞蹈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舞蹈创作在西方社会逐渐得到认可。在我国,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尤其是新中国以来,舞蹈在本质上已经作为一门真正意义上的创作艺术了,虽然不同历史阶段发展程度有所不同。做出这个判断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因素:

其一,舞蹈是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艺术,在表现形式和表达的内容上是否有了独立品格和创造性?
其二,舞蹈人职业化进程是否得到稳固发展,舞蹈编导是否获得了相应的社会地位?是否具备自觉的主体意识、独立人格和独立的创作空间?
其三,舞蹈艺术是否得到广泛传播,是否起到了一定的社会作用(如在中外文化交流、文化市场或公益事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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